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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辞职能否享失业保险待遇?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自2014年3月入职至2015年4月辞职,社保缴费应当已经满1年。关键是员工这 样被迫辞职的,是否属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根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 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四)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问题中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形正是此种情况,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然而,由于本案中的商贸公司未依法为员工参加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造成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损,且失 业保险目前当地社保部门又不能补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 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劳动仲裁部门裁决 商贸公司赔偿了员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商贸公司也为不遵守劳动保障法规而承担更高的违法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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