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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想缴纳社保,企业该怎么办?有些外地的朋友,可能是不了解社保相关的知识,就不想缴纳社保。那么这个时候企业应该怎么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的缴纳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协商进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因员工签订承诺书而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关放弃社保以工资进行补贴的合意,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实践中,劳动者不愿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现象并不罕见,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出于社保异地转移难及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费用的考虑,更偏向于接受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本应缴纳的社保金归入到工资内直接支付给自己的方式。初看,这似乎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对于劳动者而言,实际上可以多拿一部分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省却了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
但这种看似两全其美的方案下却隐藏着风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纳社保虽然让用人单位承担一些费用,但却可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时所引发的支付工伤待遇的主要义务,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反之,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以工伤保险为例,就劳动者而言,一方面,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时,放弃社保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有效足额得到赔付,进而影响实际治疗;另一方面,因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的缴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从而丧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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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情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绩效工资实施后新标准的工资总额核定,而不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确保同等条件的职工缴费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1、缴费单位根据机关社保处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减独生子女费)和缴费比例(单位18%、个人2%)计算缴费金额,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投保花名册》(一式二份)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基金汇总表》(一式三份)。
2、缴费单位带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表和1条中的《花名册》、《汇总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缴费手续。
1、行政类事业单位;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3、公益类事业单位。
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不一样。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缴费比例。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结算方式不一样。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结算制。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工资由单位发放。
如果是临聘人员,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聘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劳动法》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原临时工,应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了解了相关的问题之后,就能对自身的养老保险有一定的认识,从而对自身的利益有个明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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