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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信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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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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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值得信赖品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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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SaaS+人力资源创新生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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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简化企业人事管理

企业都会出现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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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轻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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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财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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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个税新政策

  社保个税新政策,个税在今年有了非常大的修改,各相关人士都在关注分析,这将会照成哪些影响。社保的征收也被交给税务局征收了,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社保个税新政策,有哪些影响分析一下。

社保个税新政策 第1张

社保个税新政策

  本次国家对于个税的改革,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正:

  1、个税的起征点将提高到每月5000元预缴(每年6万元),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本项调整将使中等收入群体受益最大。

  2、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五项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前专项附加扣除项。

  3、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税率。将影响到普遍增多的多处取得劳动性所得的自然人。

  4、“一人一税号”,推动以自然人税收征管为主的变革。自然人多处收入需合理报税。

  5、明确了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和长期境内工作的外国人适用统一的个税法规定。

  相关人士表示

  在组织协作下人力资本经营需回归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把管理成本转换为交易成本”,并实现“从交换转换角度,将薪转营;从政策红利角度,将企业从大变小,组织平台化、结构无边界;从劳动关系转换角度,将雇佣关系转化为经营合作关系;从政策变化角度,做好自然人筹划”。

  在 “互联网+”背景下,给企业带来了五大变化:

  1、 雇佣关系变化,从雇佣到雇用;

  2、岗位关系变化,从从属到合伙;

  3、 组织关系变化,从线性到组织变形(非线性)、无边界;

  4、分配关系变化,从雇佣的工资权到剩余价值共享权;

  5、 人力资源与“资本”关系的变化,人力资源逐渐深化为“人力资本”。

  以上就是社保个税新政策的资料,想了解其他社保相关知识的,可以返回瑞方人力首页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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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8年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为了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出了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2018年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第1张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