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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省内转移材料转移流程?社保对于大家来说都是比较好的一个保障,缴纳地方是根据企业的注册地的,那么如果需要转移,就要看今天这篇文章了。社保省内转移材料、转移流程。
1、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
2、本人须持《接收函》、社保手册、终止合同书到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时万家盛世人力资源公司会给转移人开具《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及《养老保险帐户明细》。
3、本人须持由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医保帐户结清手续。
社保省内转移需要什么手续?下面由人人保小编为您介绍社保省内转移流程。
1.携个人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经审核后若资料齐全、符合转入条件,则可取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2.自带联系函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2个月后,凭《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原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并提供申请人邮寄地址等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受理其转入确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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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补缴须知。企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待遇,这道门槛也让不少断档职工希望通过补缴凑足缴费年限并享受待遇。昨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7月1日前因种种原因需要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可办理补缴手续了。该政策将解决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断档企业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职工在单位期间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需要补缴,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河北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即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经确认后可补缴职工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算起。要补缴这笔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或个人需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
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要补缴这笔保险费,单位或本人需提出申请。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加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欠费的,经确认后需加收滞纳金。
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呢?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又该如何补缴?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
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一)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三)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四)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确定补缴费额后,由地税机关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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