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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湖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18

关于贯彻落实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精神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群众慢性病保障水平,规范慢性病门诊处方管理,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慢性病病种管理制度

  1.慢性病病种范围。结合我市慢性病疾病谱情况,暂将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脏病、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疾病纳入我市慢性病病种门诊管理范围。

  2.适用对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异地居住备案人员),经参保地或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诊断患有慢性病病种疾病的,可纳入慢性病病种门诊管理。

  3.备案制度。纳入慢性病病种门诊管理人员实行认定备案制度,可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诊断时认定备案,也可由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责任医生认定备案,认定备案名单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符合条件的异地居住人员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4.提高慢性病病种门诊待遇。纳入慢性病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报销额度均在原有额度基础上增加500元。

  二、建立慢性病病种连续处方管理制度

  1.开具连续处方的医疗机构。已纳入我市医保定点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慢性病诊疗规范的条件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签约责任医生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名单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2.处方时限。纳入慢性病病种范围的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最多放宽到12周。

  3.处方风险控制。签约责任医生在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时,要谨慎评估疾病风险,严格把握适应指征,明确告知申请患者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要求本人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应由直系亲属或相关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的,应及时到开具处方处复查就诊。

  4.处方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时,只收取一次门诊诊查费。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门诊慢性病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密切沟通,协同推进。人力社保部门要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政策,牵头落实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慢性病连续处方规范管理,强化慢性病医疗质量监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给保障及签约医生管理考核。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和商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机制,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

  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应加强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按病情控制患者用药量,尽量减少慢性病药品浪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签约医生医疗服务,履行慢性病连续处方责任。

  3.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纳入慢性病病种门诊管理人员及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备案制度,依托医保智能监管平台,按照“到患者、到药品、到医生”的数据管理要求,加快完善慢性病医保管理模块,实现慢性病医保管理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要加强对主要慢性病药品费用支出的监管,定期对统筹区内医保基金支出和用药量排名前十位的门诊慢性病药品进行排序,科学分析,杜绝医保药品滥用和医保基金浪费。要将慢性病连续处方管理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引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慢性病医疗服务。

  本通知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湖州市商务局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