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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栏目:秦皇岛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18

秦皇岛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基金统收统支的模式,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现“五统一”目标,即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三条 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一年一核定,每年7月1日统一调整缴费基数。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供养的事业单位缴费中单位缴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本级和县区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部门应按时划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费国库存款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第六条 地税部门应及时将当月的实征信息传递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进行核对记账,要与缴入市级国库数据一致,确保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准确无误。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区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用途:接收国库缴存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其他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划拨的调剂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划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财政专户上解调剂金。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用途: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第八条 市本级和县区以前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和新入库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县区经办机构于每月3日前向市经办机构报送当月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计划,市经办机构审核后汇总市本级支出计划于每月5日前一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拨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其中县区所需失业保险基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入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条 县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首先动用本县区历年滚存结余,结余仍不足时,对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的县区,由市级全额调剂。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基金缺口的30%部分由市级调剂,基金缺口的70%部分由县区财政支付,年底统一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县区财政不按规定上缴应支付缺口基金的,将在下年度向县区下拨基金时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省调剂金的使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市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编制本年度基金决算和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业务流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要求,规范管理和服务,建立市级失业保险中心数据库,实现失业保险全程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和资料,按属地由市、县区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市经办机构复核审批。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并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失业保险工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县区失业保险覆盖、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市地税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工作,并对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协调和督导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县区经费拨付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完成失业保险覆盖、扩面、稽核、申报、征缴等任务指标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业务经费补助及奖励,并形成长效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市财政和地税部门制定实行。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化、复合型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独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充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每个县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提到的有关问题,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