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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淮南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

  凤台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7号)及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11】79号)等文件精神,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失业保险金按照全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失业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0元的65%进行调整,由每人每月442元统一调整为520元。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27号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并按照8.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期限为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享受《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2条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原领取失业金期间每人每月30元的医疗补助不再执行。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已经缴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改按本《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趸缴费用参加的,本《通知》执行后涉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可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缴费标准按月予以补贴。

  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前款所述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包括自然原因(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地震等)、因病住院或行动不便、公共交通中断,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七、在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省人社厅皖人社发【2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失业人员在参保地失业后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比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6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依照《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导致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标准比照同期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新的失业金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述其它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