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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栏目:宜昌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1

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统筹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四)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依照预算管理、基金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第六条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能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七条 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信息比对和经办服务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及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含幼儿园)配合做好学生(含幼儿)参保登记缴费工作,驻宜高校负责组织大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定期提供本辖区城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

  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并将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对象身份,落实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和资金,定期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人员的基础数据信息。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认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的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和资金以及特殊待遇补助政策,定期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人员的基础数据信息,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认定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和资金,定期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民政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提供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础数据信息。

  残联组织负责认定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和资金,定期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人员的基础数据信息。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

  经信、物价、食品药品监督、保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保费征缴、政策落实、经办服务和运行保障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应纳入的资金。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即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按同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适时调整机制。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医保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对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定额资助。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资助缴费政策按《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鄂发〔2016〕6号)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对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政策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城镇地区居民由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农村地区居民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新生儿父母未在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可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确保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