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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栏目:三亚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1

三亚市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含农垦居民);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含农垦居民);

  (二)本市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

  (三)经市政府批准,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单位职工;

  (四)在本市暂住满一年及以上,且户籍地非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二、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所需条件(一)外来务工人员参保,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在本市流动就业、短期打工,没有固定就业单位和稳定劳动关系,或长期居住本市的个体商贩和自由择业人员,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

  2、在本市暂住满一年及以上的。

  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含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含新生儿,但不包括寄户人员)参保,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一方已在本市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且按月正常缴费参保的;

  2、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已参加本市的城镇从业人员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 从2015年起,全市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缴费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

  (二)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三)被征收土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因累计征地失去70%及以上农用地的,市财政每年按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因累计征地失去50%及以上不足70%的,市财政每年按缴费标准的50%代缴。市财政代缴参保费的期限最长为20年。

  四、参保缴费时间及医疗保障期限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收缴时间为:2014年10月 15日至12月25日,逾期不再收缴。医疗保障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市辖区内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按未成年人参保缴费,入学当年缴费参保的,按学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已缴费参保自然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缴费所需证件资料及办理程序(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照片1张(城乡低保、人员、残疾人附带有效低保、残疾证件及其复印件1张),以家庭为单位到社区、村(居)委会或农场、学校指定的缴费点申报,填写《申请人员登记表》,由经办人员核对申报资料后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填写《三亚市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表》,还需由现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在《申报核定表》上加具证明意见和盖章确认。该表可向现住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各区社保部门领取。

  1、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同时参保的,需提供:

  (1)《三亚市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寸照片1张;

  (3)小孩的户口簿不能证实与父母关系时,需提供出生证明;

  (4)本市暂住证或人口信息卡;

  (5)户籍地非参保证明(城镇户口提供居民医保、农村户口提供新农合非参保证明);

  2、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单独参保的,需提供:

  (1)《三亚市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表》;

  (2)已参保父母一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小孩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寸照片1张;

  (4)小孩的户口簿不能证实与参保父母关系时,需提供出生证明;

  (5)本市暂住证或人口信息卡;

  (6)户籍地非参保证明(城镇户口提供居民医保、农村户口提供新农合非参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