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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栏目:咸阳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8-28

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7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16年每人每年4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70元(其中,原有44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30元中,中央24元,剩余6元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2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我市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提高2017年度政府补助标准

  2017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16年每人每年4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70元(其中,原有44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30元中,中央24元,剩余6元,省财政负担60%为3.6元,余40%部分市县财政按1:9比例分级负担,分别为市0.2元,区县2.2元)。

  调整后,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负担标准为:中央财政324元,省财政87.6元,市财政14.9元,区县财政43.5元。

(二)调整2018年度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从2018年度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分成人、学生和少年儿童,均按190元/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但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大学生)个人缴纳130元/年,差额部分由政府予以补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后,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不再分档,统一按原II档待遇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一)调整分段和报销比例

原大病保险

分段和报销比例

调整后大病保险

分段和报销比例

超起报点合规医疗费用(元)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超起报点合规医疗

费用(元)

正常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5000以下(含)

50

30000以下(不含)

50

55

5000-10000(含)

55

10000-20000(含)

60

20000-30000(含)

65

30000-40000(含)

70

30000-50000(不含)

60

65

40000-50000(含)

75

50000-100000(含)

80

50000-100000(不含)

70

75

100000-150000(含)

85

100000-150000(不含)

80

85

150000以上

90

150000(含)以上

90

95

  将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调整为3000元。

  困难参保人员的界定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以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三)提高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

  将困难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四)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筹资标准

  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按照中省市开展医疗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要求,实施好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实施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形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措施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医保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协作,统筹谋划,合理安排,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好宣传解释和风险防范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入库,“一站式”即时结算、监管和各项医保待遇落实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医保基金应收尽收、可控可持续,医保待遇应报尽报,“三大系统”(指基本医保系统、大病保险系统、医疗救助系统)互联互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居民医保配套资金,确保政府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阳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