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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栏目:延安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1

延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范围,遵循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做到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第三条按照谁征地、谁保障的原则,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同时,每年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对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收或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4亩,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包括以前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4亩的被征地农民)。

  第五条采取预留二、三产业用地,积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统筹解决规划区内与规划区外、新征地与已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建立稳定可靠、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长效保障制度和机制。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金实行县区统筹。

  第二章保障资金

  第七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时,根据被征地块的区位条件、产值收益、土地肥力等情况,按地类、面积及用途每亩征缴1—5万元社会保障费,具体征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不论任何项目征(用)地(包括各级政府统征储备用地、公益性用地和基础设施项目征地),都必须确保此项费用落实。

  第九条土地征用未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予以全部退还。

  第十条办理征地审核手续时,社会保障费未足额征缴、社会保障方案不完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对政府储备“招拍挂”出让土地,可由国土资源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缴费承诺,待土地报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未及时划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核以后的征地社会保障方案。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特殊性,实行灵活多样、能适应不同需求的社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政府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集体可根据经济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县区筹集的保障金按不低于1000元/人·年给予缴费补助,先缴后补,补助年限不超过10年。被征地农民到达规定领取年龄后,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招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可享受不低于50元/人·月生活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及生活补贴构成。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资金和生活补贴资金,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资金入不敷出时,由县区财政垫支。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生活补贴标准,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保障资金积累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就业培训

  第十六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其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培训,促进就业。针对被征地农民文化偏低、技能单一、就业困难的实际,根据市场需求开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积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为被征地农民开辟就业渠道,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居)委会、社区初审,镇、街道办审核,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复审和汇总后,报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第十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情况,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足额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政策宣传。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开展被征地农民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费用不得超过培训补助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新征地时要优先考虑劳动年龄段人员就业安置问题,引导被征地农民发展二、三产业,按照征地比例,在规划的商业地段预留二、三产业生产基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就业创业,实现自我保障。政府安置被征地农民按村组累计被征地总面积的20%留安置项目用地,其中留地面积的50%由政府招拍挂出让后的净收益,用于剩余50%的土地上的安置项目建设。村民安置用地一律以划拨方式供地。村民安置用地必须由县区、镇政府审核出具意见报国土部门。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行。人社、财政、国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审核、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日常业务指导、政策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业务指导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负责。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拨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村(组)涉及人数、征地数量、人均耕地面积认定。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制定、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资金筹集、预决算、缴费补助、生活补贴发放等工作。具体业务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员的认定、社会保障费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相关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保期间,户口迁出本县区或因故死亡及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的,不再享受个人缴费补助及生活补贴,并按我市相关政策转移或终止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社会优抚政策、低保等政策的衔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可同时享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本县区原属农村户籍农民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地的,享受本办法相关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时,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

  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延政办发〔2008〕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