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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四平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2

吉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 《吉林省实施 暣工伤保险条例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 《吉林省实施 暣工伤保险条例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是指各统筹地区 (单位)按规定比例上解到省级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统筹地区 (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省级调剂金遵循 “省级统筹,分级管理,风险分担,奖优罚劣,合理调剂暠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调剂金的行政管理工作。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级调剂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第二章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

  第五条 省级调剂金的构成:

  (一)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取、上解的调剂金。

  (二)调剂金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标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前一季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 (不包括各类财政补助收

  入)的5%筹集上解省级调剂金,具体数额由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统筹地区 (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季度报表相关数据审核确定。

  第七条 省级调剂金上解时限:每年分4次上解,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解完毕。

  第八条 省级调剂金的上解比例和规模,可根据政策规定和待遇标准变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进行调整。省级调剂金累计余额达到全省6个月支付能力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上解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省级调剂金均衡平稳运行。

  第九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同时,编报省级调剂金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并按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未按规定上解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令其30日内上解;逾期仍不上解的,可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同时年度内不予安排调剂,并取消该地区 (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类考核评比资格。

  第三章 省级调剂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调剂金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应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弥补省直 (含煤炭行业,下同)、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

  (市、区)按政策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缺口。

  (二)缴调结合。先缴后调,不缴不调。

  (三)奖优罚劣。调剂金额与各地参保任务指标和基金征缴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工伤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0%的,可全额予以调剂;未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工伤保险费征缴率低于90%的,将核减调剂额度的30%。

  (四)风险分担。各地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口,首先使用本地累计结余和储备金支付,之后仍有缺口的由省级调剂金予

  以调剂,最高调剂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区上年度上解省级调剂金数额的5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调剂额度。

  (五)定期调剂。省级调剂金一般每半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经审批可适时调剂。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调剂金条件: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符合政策规定。

  (二)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

  (三)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并运行管理正常。

  (四)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口,使用累计结余和储备金支付仍不能保证支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剂:

  (一)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的。

  (二)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的。

  (三)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当地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费少收而导致超支的。

  (六)未按规定确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或未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实行费率浮动的。

  第四章 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与下拨

  第十四条 省级调剂金的上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情况,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调剂金上解计划。财政部门将应上解的调剂金从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二)各县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应上解的调剂金上解到市 (州)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市 (州)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县 (市)和本级应上解的省级调剂金统一上解到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四)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各市 (州)上解的调剂金从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划拨到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省直应上解的调剂金直接从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划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应当提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出现缺口的原因、当年基金征缴和支付情况、启用工伤

  保险储备金的情况、需要调剂的数额、申请调剂金的用途等,同时填写 《吉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附基金财务报表),经市 (州)级、县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调剂地区的申请审核后,提出调剂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省级调剂金的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批准下拨的调剂金,由省财政厅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支出户拨付到市 (州)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市 (州)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省级调剂金拨付到申请省级调剂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收到的省级调剂金及时足额缴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入的省级调剂金拨入同级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