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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栏目:梧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2

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根据自治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桂劳社发〔2003〕167号)

根据自治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桂劳社发〔2003〕167号)及《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及经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个人方式参加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参加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立个人账户,只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待遇。已办理医疗保险的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并按所选择的医疗保险参保方式(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可再变更医疗保险参保方式。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

第四条 缴费标准。

(一)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按本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未达到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二)按统账结合办法参保: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8%缴费;实施市级统筹第一年,苍梧县和岑溪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5%缴费,藤县和蒙山县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7%缴费;第二年,三县一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5%缴费;第三年及以后,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8%缴费。

(三)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8%缴费;实施市级统筹第一年,苍梧县和岑溪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3%缴费,藤县和蒙山县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3.5%缴费;第二年,三县一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3%缴费;第三年及以后,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8%缴费。

第五条

缴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年缴费,每年的1至3月为续保的缴费期;已经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至3月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缴费年限的确定。

(一)参保人员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最低必须达到30年(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

(二)2001年6月30日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所确认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在25年以下的,按实际计算,但最多只计算10年。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部分,可折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每超1年按1年计算,不足1年不计算,折算的实际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8年。

(三)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满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凭退休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变更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已满20年,但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未满30年或累计缴费年限已满3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凭退休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变更手续时,应一次性足额补缴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一次性缴清规定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在职人员标准缴费和享受待遇。

第七条

按统账结合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帐户,并按《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配置。

第八条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原已参保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参保的,设立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因突发性急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办法报销。

第十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实施办法》及《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享受大额医疗待遇也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号)同时实施。此前市本级及各县(市)下发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文件,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