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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蚌埠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1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市县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5〕28号)、《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机关单位是指已实行规范性津贴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是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已实行绩效工资 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 (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 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 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 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 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 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 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 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 附加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未实行规范性津贴的机关单位和未按要求实行绩效工资的事 业单位仍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申报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但不得低于已实行规范性津贴的机关单位和已实行绩效工资的 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比照企 业单位职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和申报缴费基数。

  三、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