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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丹东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2

丹东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目标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二、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本方案所指的建筑业包括:
1.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作。
3.机电工程: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
4.其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广场、停车场等市政设施建设。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独立于其他险种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缴费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受理参保登记。

(三)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单位按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项目税费前工程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工伤保险缴纳费率。

(四)区域管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行区域管理。

1.业务划分:建筑项目坐落在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的,由建筑项目所属地地税、医保部门分别负责保费征缴和业务经办。建筑项目坐落在大孤山经济开发区的,由东港市地税、医保部门分别负责保费征缴和业务经办。上述区域外的建筑项目由丹东市本级地税、医保部门分别负责保费征缴和业务经办。

2.费用征缴:各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预缴工伤保险费。地税部门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按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出具缴费凭据。

3.参保登记: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完成参保工作。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项目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分账核算:对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实行分账核算。

(五)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造价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六)实名管理。建筑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利用现场摄像、照相等考勤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并通过网上申报、传真申报、窗口申报等方式,在开工前和施工中按规定及时向经办机构上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三、监督管理。

(一)审批条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联合监管。未参保企业发生事故,工伤职工申报工伤,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一经确认为工伤,将事故信息与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监管部门对其加重处罚。

四、待遇保障。

(一)保险时效。以建设项目形式参保的,在项目开工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工伤保险关系时效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确定的期限为准。项目开工后参保登记的,登记次日起至申报项目完工之日止,为该企业按项目参保人员参保的有效期限。对于保险时效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对参保登记前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负责。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内不能完工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提前30日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否则保险时效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为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到期后工伤保险终止,此后发生的工伤,待遇由企业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认定与鉴定。

1.工伤备案: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报案,同时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书》和现场影像资料,否则报案之前的工伤待遇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申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职工本人、家属和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超过一年后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3.简化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要尽快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符合采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一般应当日作出工伤认定。

(三)待遇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计发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丹东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2.保险待遇: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1至4级工伤人员,在项目竣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5至10级工伤人员,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后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如特殊情况,经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申请,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可以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大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工会组织要积极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各经办机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待遇支付情况。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