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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栏目:盘锦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8-07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未成年居民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未成年居民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5%提高到一、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转外地治疗、探亲住院治疗由原65%、60%提高到75%;(三)成年居民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提高到一、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转外地治疗、探亲住院治疗由原55%、50%提高到70%。

  二、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补助

  (一)门诊大病补助病种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尿毒症血透、腹透;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以上4个大病病种不设门诊补助限额限制。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3000元;

  2、糖尿病(a、有心、脑血管病变、气肾病等并发症之一者)非胰岛

  素依赖型3000元,b、胰岛素依赖型5000元;

  3、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2500元;

  4、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2500元;

  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右心衰竭)2000元;

  6、慢性病毒性肝炎4000元;

  7、精神病2500元;

  8、癫痫病2500元

  9、疑难杂症(系统红斑狼疮。、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再障)10000元。

  门诊大病及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三、对参保人员住院前所发生的门诊检查化验费、诊查费,可以与佳院医疗费一并结算。

  四、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死亡未住院的按住院标准结算。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盘锦市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0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