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员工不买社保不符合劳动法
2018-03-13 | 瑞方人力
员工只注重眼前利益,觉得每月将工资的一部分缴了社会保险费不划算,所以主动向单位提出不缴社会保险。单位法律意识淡漠,来了个顺水推舟,不缴就还能节约用工成本,何乐而不为?可当矛盾纠纷出现时,单位就吃亏了!
未交社会保险 员工状告东家
小秦于2014年7月12日到一家公司应聘销售工作岗位,考虑到自已常年从事销售工作,流动性较大,社会保险关系转来转去的很麻烦,还不如每月多拿些现金实实在在。在入职伊始,他与公司协商劳动合同条款时,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也意识到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就让小秦写了书面申请,并承诺不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责任。
2015年,小秦因病住院一个多月,医疗费花了两万多,因没有医疗保险,全得自掏腰包。小秦有点吃不消了,于是,要求公司按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为其支付医药费。公司当然不同意,指责小秦不守承诺,出尔反尔。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只能走上法庭求个说法了。

违反法定义务 公司风险自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可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允许双方通过约定自行放弃,小秦的书面承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公司手持这一纸无效的承诺,怎能和法律对抗呢?
法院最终裁决,公司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小秦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公司向小秦支付医疗费15000元。接到这样的判决书,公司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只能认栽,乖乖按法院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案件审理结束,法官通过案例,提示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吃亏的最终还是单位。用人单位必须意识到,社会保险不仅仅是维护职工的权益,也是为用人单位化解用工风险,保障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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