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人力资源职工双休日出差能否算加班?
2012-12-22 | 瑞方人力
外包人力资源职工双休日出差能否算加班?
从2012年8月起,外包人力资源职工徐某一直在某电子公司负责售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公司产品销售到哪里,徐某所在部门的售后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因此,到外地出差,对徐某来说是家常便饭。2015年7月,徐某在报销出差费用时,猛然想起,自己常年在外地奔波,双休日经常在外地出差,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公司不仅没有支付过加班费,也没有安排过补休。徐某遂去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公司询问,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公司的解释是,双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加班,出差时每天也有80元津贴,津贴里就包括了加班费。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公司的解释,徐某很不满意,于是到当地总工会咨询。总工会指出,在标准工时制下,外包人力资源职工双休日出差并提供了本职劳动,应算加班。后在总工会的协调下,最终形成了双方认可的处理意见:对徐某2015年以前双休日的出差时间,按实际天数兑现加班工资;对2015年以来的双休日出差时间,先安排补休;半年内无法安排补休的,年底一并兑现加班工资。
【分析】
依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加班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公司协商后,安排外包人力资源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外包人力资源职工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作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外包人力资源职工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外包人力资源职工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外包人力资源职工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该双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双休日的,也应计入加班时间。
至于出差补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资的。出差补助,一般指外包人力资源职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当工作任务需要外包人力资源职工在双休日出差完成时,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公司既要给予补助,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为避免因双休日出差而引发的加班费争议,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公司对那些需要长期或者频繁出差的工作岗位,可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
(瑞方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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