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拖鞋上班致摔伤算工伤吗?江门社保告诉你真相
2017-01-04 | 瑞方人力
吴某在一家私企上班,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员工不允许穿拖鞋,但对于一些仍然穿拖鞋上班的员工,公司也没有采取制裁措施。某日,因天气炎热,吴某便也穿拖鞋去了公司,在下楼时不慎摔倒,造成小腿骨折。事后,吴某要求公司给他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吴某是因为违反了公司安全规定才受伤的,不属于工伤。吴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 析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在本案中,吴某是在上班期间在公司内下楼取文件时摔伤的,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吴某穿拖鞋上班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但并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吴某依法应被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对认定为工伤。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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