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周末加班应安排补休或给加班费
你是否曾在周休息日加过班?这样的加班有补休或者有加班工资吗?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其中明确,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关注焦点
单位强迫职工加班加点 职工可以拒绝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工时制度。”《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此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与以前的条例草案对比: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的,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与劳动合同法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解读:表述准确 防老板钻空子
此次在工时制度表述方面增加了“依法”二字,因为草案中的规定容易导致用人单位钻空子,有关表述应遵照上位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是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八小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每天的时间不定时,每周几天也不定,但必须每周休息一天;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没固定时间。
加班有两种: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叫加点,周六周日上班叫加班。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加点的不得改为调休,是必须给加班费的。周六周日上班的才可以调休。
■记者调查
50位职工四成周末加班 不补休也没加班费
在50位非特殊工种的职工中,有21位职工有过周休息日加班的经历,且没有得到补休或加班工资。
昨日,记者对来自不同行业的50位职工进行调查,需要说明的是,这50人所从事的工作没有特殊工种,工作基本属于标准工时制范围。
在这50人中,周末有过加班经历的有32人,其中有11人所在的单位明确规定,周末加班可以补休;有21人所在单位无这方面规定,且没有加班工资。
“我不仅周末加过班,平时每周三也会经常加班,单位每周三都会开例会,领导基本每次都会在下班前几分钟召集大家,我们又不好说什么。”在一家医药销售公司工作的程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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