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期满后,伤未痊愈如何处理?
2013年7月,王明从技校毕业后入职一家汽修厂,做汽车维修工,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14年9月的一天,他摔倒造成右腿骨折,住院治疗1个月。出院时,医生为他开具了休息两个月的病假条。 病假期满,他仍感不适,复查后医生又为他开具休息1个月的病假条。
2014年12月13日,王刚接到厂方派人送来的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他随即向厂方提交了关于他本人因骨折未完全恢复,请求延长医疗期的申请。 厂方不同意。 2014年12月20日,厂里正式下发通知,决定当年12月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明十分不解,认为自己未痊愈,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1994〕479号),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期不等同于治疗期。医疗期是指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治疗并获得病假工资的期间,常常会与劳动者伤病治愈所需要的实际治疗时间不一致。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劳动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在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后,再判断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依据 《劳动合同法》以及上述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给予经济补偿,并根据病情严重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费, 同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本案中,王明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厂里工作年限都是1年多,能享受到的法定医疗期是3个月。汽修厂第一次书面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时,他的法定医疗期确实已满。但厂方在未安排他重新上岗或另行安排其合适工作的情况下,不应直接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在仲裁院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下,汽修厂终于让步,同意王明1个月后回厂里上班,另行安排合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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