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企业需补足差额吗?
2016-12-08 | 瑞方人力
2010年1月1日,张小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公司未按实际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为张小姐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而是按2500元的标准为张小姐缴纳生育保险。2014年8月19日,张小姐生育一女。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生育津贴支付审批表》显示,核定月缴费基数为2500元,享受生育津贴月数为4个月,金额共计10000元。张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生育津贴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子女休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不降低。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被告公司为张小姐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张小姐的实际工资,致使张小姐享受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其实际工资,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将差额予以补足。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张小姐产假工资差额。
上一篇:
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被扣工资合理吗?
热门资讯

瑞方人力斩获2018年中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类值得信赖品牌奖
2018-04-19

瑞方人力荣获“2018中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值得信赖品牌奖”
2018-04-19

入职前工作流程
2017-10-10

劳资纠纷处理流程
2017-10-10

几种合理避税方式
2017-10-1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7-10-10

官方!海南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最新调整:平均工资4867元
2017-09-13

28省份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部分地区上调_28省份高温津贴标准一览表
2017-09-13

新生儿社保如何办理新生儿办社保有什么用
2017-06-08

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岁延迟退休规定2017
2017-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