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工作期间受伤没及时就医,影响工伤认定吗?
工作期间受伤没及时就医,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
市民陆女士:今年1月28日,我在工作期间摔倒,当时尾椎骨疼痛,但我没在意。3天后,疼痛加重去医院检查,结论为:“末节尾椎边缘皮质欠光滑,骨折可能请结合临床。”医生建议我休息3天,没开药。春节过后,我尾椎骨处还是疼痛难忍,于是去医院做了CT,报告为“椎体不稳”。请问我事故几天后才就医检查,能申请工伤认定吗?会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的结论?
瑞方解读:
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陆女士是在单位期间因工作原因摔倒导致受伤,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30天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社保部门可以酌情延长申请时间。若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本人、家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的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社保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对员工提供的材料调查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60天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员工本人或家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依据行政复议之后的结果认定。
陆女士没有在事故发生的当时看病,没有将发生工伤的证据固定下来,只能说对认定工伤的材料举证上存在劣势,但是依据事实仍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区县工伤鉴定部门的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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