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前上班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2016-05-17 | 瑞方人力
案情回顾:
龚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11月某日凌晨5时左右(该公司上午正常上班时间为7点),龚某驾驶自有车辆前往公司,在厂区停车场停车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
事后,龚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认定龚某为工伤的决定。龚某家属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根据调查,本案中龚某当天到达单位比他平时上班时间早2个小时左右,公司举证材料证实龚某提前到达公司并非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作时间的合理范畴,且龚某突发疾病是在其自有车辆内,并未离开交通工具,不能算已在工作岗位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已经是视同工伤的情形,体现了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作无限制的延伸。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龚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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