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热点:单独二孩与生育保险
2014-07-09 | 瑞方人力
新《社会保险法》热点:单独二孩与生育保险 2011年7月中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上海市为例,享受生育保险的基本涵盖了户籍或持居住证的育龄妇女,不过其限定在“计划生育”范围内。因“单独二胎”已经合法化,所以也应算作“计划内”生育。不过其人群区分为从业妇女、个体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等几类,产妇因此获得的生育保险金数额有大有小。
按照上海市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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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之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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