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2015年度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最新通知
保山市2015年度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最新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3〕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相关措施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2015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就业或落实托底政策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特别困难人员是指我市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1)参加过失业保险(含视同)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或夫妻双失业人员);(2)参加过失业保险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3)参加过失业保险(含视同)的有扶养或赡养责任的困难单亲家庭失业人员;(4)参加过失业保险(含视同)的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 4050 ” 人员);(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市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1)残疾人;(2)城乡居民低保家庭;(3)连续失业1年以上。
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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