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条例
最新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管理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我市的相关业务操作以本规程规定为准。原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程相矛盾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区县级设立隶属劳动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管理中心),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内设流程操作、财务、计算机操作、稽核、档案等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国家承认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职称资格,并通过市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区县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乡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的汇集、存储及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负责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负责所辖企事业单位的保险编号,建立个人帐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等手续;负责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查,核算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由基层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行使职能,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乡镇事务所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参加保险单位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负责本乡镇保险费的汇集、上缴;负责对参加保险单位的编号,审核参加保险单位上交的有关表单;负责审查养老金领取、转保和退保的资格,办理申报和发放;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 村及其它缴费单位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以下简称代办员),代办员应具有财会工作经验或相应知识,并通过乡镇以上管理机构专业培训。
代办员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被保险人的编号;负责本单位保险费的收集、上缴;负责养老金启领和死亡申报。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 保险编号
(一)保险编号包括个人保险编号和缴费单位编号两种。
(二)个人保险编号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的含义如下:
1-2位,代表个人所在乡镇或所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县)办企事业单位。
3-5位,001-099代表个人所在村,100-999代表参加保险个人所在企事业单位。
6-9位,代表个人出生年份,如1966年出生,原只填66,现改填1966。
10-12位,代表在同一缴费单位同一年出生的人参加保险的序列号。
(三)缴费单位编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编号方法同个人保险编号前5位。
(四)编号方法
个人保险编号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进行,具体做法如下:
1、区县对各乡镇及县办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编号,下发至各乡镇及区县办企事业单位;
2、各乡镇对所属村及乡镇办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编号,报区县管理中心备案;
3、各缴费单位对本单位初次投保人进行编号。对相同出生年份的人按登记顺序进行编号,每个缴费单位每个年份的人都从001开始编列序号。
(五)被保险人保险关系在本区县内转移,其个人保险编号不变,其所在缴费单位编号随之改变。被保险人保险关系从外区县、省转入,由转入区县为其重新编号。
被保险人死亡、退保或转出本区县,其个人保险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六)乡镇或缴费单位变化的,其个人编号和缴费单位编号的编号方法如下:
1、乡镇或缴费单位合并的,其单位内的投保人所在的缴费单位编号相应改变,而投保人的个人编号分两种情况:已经投过保的其个人编号基本维持原号不变,只是把年份由2位补足成4位;单位变更后新投保的,按新单位编写个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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