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年休假天数及经济补偿标准?
如何计算年休假天数及经济补偿标准? 老刘2013年2月1日从原单位办理离职并入职上海某生物医药公司,担任药剂师一职,由于单位工作繁忙,入职后一直没有休年休假。2014年5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在计算老刘的年休假天数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双方产生争议。
老刘认为自己参加工作已二十余年,每年应享有15天年休假,未休年休假应按照正常工作工资的3倍支付工资报酬;单位认为老刘在本单位入职仅一年多,至多享有5天年休假,应休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是按正常工资的2倍计算。
□争议焦点
年休假天数以累计工作年限还是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应休未休年休假应当如何计算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定老刘应当享2013年到2014年总计19天年休假,单位再按正常工资的2倍向老刘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
□唐毅律师的观点
带薪年休假与社会保险一样是员工的法定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虽实施多年,实践中还是不尽如人意,也存在一些误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故员工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根据员工全部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的,而不是根据本案中所谓“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本案中老刘在数个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已经超过二十年,故应当享受15天年休假。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理解为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年休假天数,该理解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第18条规定,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老刘因为从原单位跳槽到新单位,其工作连续,所以2013年度的年休假为13天,2014年度为6天,故合计为19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实践中很多单位的土政策是到本单位工作1年以后才可以享受年休假,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按照此规定,如果员工有1天未休年休假,那么该1天上班公司应支付3倍工资,但由于员工当天的工资,在当月已经正常发放了该1天的工资,所以在员工离职时,单位还需要另支付2倍工资的差额,总计就是该1天上班,单位支付3倍工资。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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