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理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2015-12-04 | 瑞方人力
行政复议办理时限是怎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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