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住院起付额是如何规定的?
2015-11-28 | 瑞方人力
跨年度住院起付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为住院参保人员办理住院中途住院结算手续,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上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医疗费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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