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研判 立体构建 无缝衔接
一枝一叶总关情。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很多案子都是追讨加班费、 双倍工资、 索要保险福利这样的枝节 “小事”。 但是, 因为事关百姓根本利益, 调解仲裁机构积极和司法部门协调沟通,建立裁审衔接的制度, 保障劳动者权益,就成为必然。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多发。“一裁二审” 的处理机制本来是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 “裁” “审” 环节分属不同机构, 适用法律不统一, 时常出现 “你裁你的, 我审我的” 等问题,让争议双方无所适从。
群众利益无小事。 及时回应劳动者诉求, 完善细节, 拾漏补缺,不断创新, 让裁审衔接显示出强大制度优势, 是仲裁和法院部门共同的责任。
问题研判———多角度
山东省济南市的王老汉日前拿到区法院的判决书后终于松了口气。被物业公司以年龄问题为由辞退后,他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然而当地仲裁院认为, 王某已经超过60周岁, 按照法律规定, 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而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在王某上诉至法院后, 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王某已经超过60周岁, 但是他的身份还是农民, 并未享受退休待遇, 也没有养老金, 所以物业公司和王某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法院据此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王某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金。
这是媒体曾经报道过的众多裁审结果不一致的案例中的一个。 由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证据的收集, 调取, 质证、 认证、 举证责任分配,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因而二者对同一案件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裁审。 如何弥合因为裁判标准不统一、 执法尺度不一造成的制度漏洞和司法资源浪费?裁审衔接无疑是一个办法。
“所谓裁审衔接, 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 仲裁机构裁决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间的有效对接。 这种衔接是两个不同执法主体对适用法律统一性问题的衔接,既有程序问题处理上的对接, 也有实体问题处理上的对接。” 一位长期从事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作人员说。
但无论是程序对接还是实体对接, 多角度地研判问题都是对接的前提, 因而建立仲裁和法院两部门定期交流和业务探讨的机制就成为必然和必须。 目前, 各地深化裁审衔接工作时最经常使用的工作方法是建立裁审联席会议制度和开展业务研讨培训。
“要加强裁审工作协调, 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法院定期沟通协商、疑难复杂案件研讨、 案件信息交流等制度, 搞好裁审衔接,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审尺度。” 在今年3月的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上,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这样总结。
裁审联动———立体化
日前, 记者在江苏海安采访时了解到这样一个案子: 某外资企业的老职工老王因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被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老王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县人社局仲裁院查明事实后,在作出裁决前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但外资企业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愿接受调解。
仲裁委经过详细分析和多方面考虑, 为避免案件裁后求诉, 邀请巡回法庭的法官提前介入, 再次对外资企业进行法律宣传和劝导。 在仲裁委和巡回法庭的共同努力下,外资企业与老王同意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由企业支付老王经济补偿,争议由此得到圆满解决。
将巡回法庭设在仲裁院, “劳动” 徽章和国徽 (法院徽章) 并悬,这是记者在江苏一些地方仲裁院采访时经常看到的景象。
“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 不出仲裁院就能找到法院, 并很快组成劳动法庭。 县司法局每天安排两位律师在仲裁院坐班, 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海安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建立裁审联动协作机制, 是不断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的良方。浙江省调解仲裁部门将完善案卷复印、 调阅制度纳入办案中的联动协作内容: 对于法院调阅仲裁机构案卷的, 仲裁机构积极协助; 对于仲裁机构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函告人民法院协助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 暂停执行或提供其它协助的,法院也积极支持。
同时, 将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建立劳动者权利兑现保障机制纳入执行中的联动协作内容: 仲裁机构在处理重大案件时, 及时向法院通报案件的处理进程和当事人是否有过激行为等关键信息, 便于法院适时采取查封、 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发现有劳动争议隐患的,也会预先告知仲裁委。
结案后, 两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仍将继续, 如, 宁波市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就对法定一裁终局、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等程序进行定期梳理与总结, 确保仲裁与诉讼两个阶段的业务操作上的衔接顺畅。
通过案前的联席会议和日常的业务探讨, 案中的联动协作, 案后的梳理总结, 裁审衔接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真正达到了无缝隙的链接,保障了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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