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服从安排拒绝加班 单位岂能说辞就辞
2016-04-11 | 瑞方人力
李某去年初入职济南某公司。公司今年业务繁忙,经常加班。春节前,公司接了一个大订单,于是命令所有员工加班赶活。李某每天要加班5小时,周六周日也不能休息。半个月后,李某的身体吃不消了,便拒绝加班。
公司车间负责人找到李某,命令其必须服从安排加班,否则立刻将其辞退。李某以身体不适为由,再次拒绝了加班安排,公司即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度规定。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该公司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对李某作出的辞退决定是违法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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