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装修停工应否付员工工资?
案例
陈某于2008年1月入职广州某大型酒店,任职前台服务人员。2010年1月,公司决定对酒店进行为期一年的装修以升级服务规格。为此,陈某在此期间找了一份兼职,在装修期间,酒店并未支付陈某任何工资、福利。2011年1月,酒店恢复正常经营,但不愿继续聘请陈某。陈某也认为酒店工作不适合自己,遂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求酒店支付装修停工这一年来的工资。酒店认为,装修期间陈某并未提供任何劳动,不应获得劳动报酬。双方各执一词,陈某无奈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一年的工资。
律师评析
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出于经营需要,都会对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或大或小的装修,在此期间,企业一般会对员工放长假。那么,放长假期间,企业是否不需要支付员工的工资或者其他补偿呢?
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那么,如何理解“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像本案那样放长假,劳动者在此期间没有提供任何劳动服务的,该怎样处理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里只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践中,各个地方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或者工资支付规定对这种情况进行明确规定。若该地没有具体规定,司法机构的裁量权就比较大,有的法院会根据该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计算员工停工期间的补偿。
本案中,陈某所供职的酒店位于广州。对此,《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本案中,酒店的装修期间长达一年,已经远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此期间,虽然陈某没有提供劳动服务,但酒店仍应按照规定支付陈某不低于广州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作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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