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应45日内仲裁结束
2012-11-14 | 瑞方人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样可避免许多劳动者因错过维权时间无法维权的遗憾。
另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仲裁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也不得超过15日,这就减少了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为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此条规定将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有力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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