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1周入职,公司以其隐瞒要辞退
2016-06-24 | 瑞方人力
2015年8月底,吴某在入职某公司销售岗位时,在公司要求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中是否怀孕一栏填写了“否”,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1月,吴某被医院诊断为妊娠9周,该公司也为吴某开具了证明领取准生证。之后公司却以吴某入职时隐瞒其已怀孕一周的事实构成欺诈,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吴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吴某在入职时怀孕仅一周,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自己怀孕的事实,所以吴某没有故意隐瞒情形,不能认定为欺诈。公司为吴某开具了领取准生证证明,可见,公司在知道吴某怀孕情况下,仍然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吴某在劳动合同期内怀孕,应受到特殊保护。
公司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并没有约定试用期,公司却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据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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