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领取失业金,申请经济补偿被遭拒
2016-08-25 | 瑞方人力
案例
张某于2010年1月应聘到某化工企业,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该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失业手续,并告知按规定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张某在领取了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后,听说像她这种情况,企业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随后与公司交涉,但公司称:“失业救济金就是经济补偿金,就是对其失业的补偿,此外再没有什么补偿了。”双方多次协商均无结果,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瑞方有话说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张某可以到劳动保障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该公司故意混淆失业金和经济补偿金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是违法的,其应当支付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失业人员在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以后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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