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补交?
2015-10-09 | 瑞方人力
“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补交?
答:所谓临时工,原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 开始实施以后,企业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概念,随之被取消,其用工形式也就不再继续存在。在《劳动法》生效实施以前,劳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应当属于企业的“临时工”,那时的“临时工”的劳动待遇当时难以与其他正式职工相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但是,《劳动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 1995年1月1日后才有了为“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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