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社保关系是法律允许的吗?
2012-12-22 | 瑞方人力
双重社保关系是法律允许的吗?
“内退”这个词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可能每个人身边都有选择内退的亲朋好友。内退员工一般在单位资格较老,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针对他们留在企业中没有合适岗位的情况,单位采取这种过渡性质的安置方法,并在内退期间,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内退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实际处于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需在岗的状态。但由于内退费普遍偏低,因此很多内退职工选择重新就业。广元的老王就是其中一位。
老王是广元市某工厂资深电工,内退后,他在一家物业公司找到了新的工作。公司与他签订了合同,但并没有给他买社保。
在一次工作中,老王受了伤。于是他向物业公司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公司以老王是内退员工,与其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老王因为在原单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又在新的公司任职,处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状态,这为企业推脱责任提供了说辞。那么,对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瑞方人力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可知,如果新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只要劳动者在对于完成原单位工作任务并没有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相关司法解释对内退职工与新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那么,与双重劳动相对应的,社保关系是否也能双重呢?
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另外,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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