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入职参保,生育费用谁承担?
2015年10月,某水务集团公司通过校园招聘与硕士研究生刘女士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刘女士属于两年半的学制, 2016年1月即告毕业。2016年2月,春节刚过,刘女士即到水务集团报到上班。但过了不到1个月,刘女士就向公司提出,自己已经结婚并怀孕5个月,要求单位报销有关的生育检查费用。但是单位认为,刘女士刚参加工作,单位也刚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她还不具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拒绝报销有关费用。
那么,劳动者刚入职就面临生育,有关待遇谁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54条进一步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因此,在国家法律层面,是没有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时间做出限制的。这也就是说,无论职工缴费时间长短,都有权享受相应的待遇。
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域性非常强,并且社会保险统筹尚存留在不同的统筹层面,有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政策在各地就出现了差异性,在对国家政策的延伸上各地也执行着不同的标准。
比如,《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 按规定补发; 超过6个月的, 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据此,在重庆市,只有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 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同样的问题到了福建就有所不同。
《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且缴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福建的劳动者,只有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缴纳生育保险费连续满1年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工作时间较短、生育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职工,其生育待遇由谁承担,个别地方作了相应规定。比如,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北京市的职工生育保险缴纳未达到规定期限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
综上分析,瑞方认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未对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作出限制的,刚入职的职工只要参加生育保险,就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有关费用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所在地对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做出限制,但职工缴费时间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如果地方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待遇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策不明确的,是否承担相应待遇,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8条中所称的“未参加生育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应当是指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 而因职工刚入职参保即面临生育的情况,不属于此范围。
热门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