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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补充完善意见

栏目:南昌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1

关于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补充完善意见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4]2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补充完善意见。

第一条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对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2014年及以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补贴资金没有进入个人账户的,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补充完善意见做好合理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办法》规定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按《办法》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以上二种情况均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补充完善意见实施后,县、区(开发区、新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县、区(开发区、新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拟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测算)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政府应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拟定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县、区(开发区、新区)公安、国土、农业等部门应积极支持测算工作。

第四条

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将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存入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测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资金(含利息)从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

  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征地报批材料。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办法》及《补充完善意见》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以及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未及时拨付到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

第九条

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县要根据《办法》及《补充完善意见》于2015年2月底前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在实施前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为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从2014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补充完善意见自2015年1月14日开始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与本补充完善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补充完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