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方人力】成都劳务派遣公司_人事外包_岗位外包_薪税服务_培训咨询_行业猎头

企业咨询热线:4000-028-820 四川个人咨询热线:4000-028-821

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栏目:保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1

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51号)和中央、省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医保业务分市本级(主要是异地就医结算)、隆阳区、施甸县、腾冲市、龙陵县、昌宁县6块运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医保业务经办机构。

  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审计、残联、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按照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管理

  第五条 参保对象及覆盖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

  (三)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保山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件但与我市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出具证明纳入参保,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证)。

  第六条 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可以按单位(村、组、学校、幼儿园)、家庭或个人其中的一种方式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由户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幼儿园、属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二)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还须提供居住证明;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及其他特殊人员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生儿应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落户手续并到属地医保中心或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未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四)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期间,由村(社区)对参保人员进行登记后,报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完成参保确认。

  (五)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须持相关资料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城乡居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按3年折算1年的标准作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计入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能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7月1日—12月10日为下一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12月31日享受年度医疗保险待遇,集中参保缴费期过后不再受理除新生儿以外的参保缴费业务,也不得享受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集,个人年度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按照“共同筹资、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补助。市、县(市、区)财政应当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助;允许职工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为其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现金、银行代扣、网上缴费、手机APP等多种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后不予退费。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由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上一篇:保山市失业保险政策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