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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平凉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2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各类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在城镇定居的农村户籍非从业人员,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年度为自然年度,实行预收制,每年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任务。每年12月底前缴清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居民其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每年6月底前补交当年医保费的居民,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3个月等待期。新生儿在3个月以内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危急情况下,可以先住院、后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住院的,自缴费之日起执行3个月等待期。

  二、筹资标准

  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其中普通居民个人缴费100元,中央财政补助220元,省级财政补助70元,崆峒区由市财政补助15元、区财政补助15元,其他县由县财政补助30元。

  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40元。崆峒区由市财政补助45元、区财政补助45元,其他县由县财政补助90元。

  属于三、四类低保对象的人员个人缴费20元,崆峒区由市财政补助55元、区财政补助55元,其他县由县财政补助110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残联从残疾人保障金中每人每年补助70元。崆峒区由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30元,其他县由县财政补助60元。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个人缴费60元,由县(区)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与普通居民相同。

  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统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中央财政补助220元,省财政补助70元,崆峒区由市财政补助10元,(区)财政补助10元,其他县由县级财政补助20元。

  三、医疗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一级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转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7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不再设置大额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转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为55%。

  3.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享受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四、特殊慢性病

  经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批准,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老年糖尿病合并症、老年慢性肺心病、类风湿、精神分裂症、红斑狼疮、慢性乙型肝炎、尿毒症、恶性肿瘤晚期、肝硬化晚期和进行肾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50%。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不得超过2000元。

  五、调整后的政策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