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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佳木斯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2

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军工、煤炭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

  一、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费用划转问题

  (一)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时,仍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划转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或超过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时,只全额划转应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不划转。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待遇标准问题

  失业人员应在转出地为其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迁出证明材料后的30日内,到转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为失业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中所核定的待遇期限,于次月开始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转出地现行标准。同时,按照转入地标准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提供其他相应服务。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