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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栏目:桂林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22

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为了维护机关和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发挥生育保险的统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机关和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发挥生育保险的统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桂林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基金。由参保单位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但最高不超过参保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开支渠道:机关及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社会团体专职人员生育保险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征缴、支付和管理。

  五、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医保机构可委托银行向参保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生育保险费,转入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铁银行计息办法计息,基金的利息进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及利息收入免征税费。

  六、生育保险费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顺产的支付10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支付1800元。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直接引起疾病的,在产褥期间所发生的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褥期后所发生的医疗费,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300元;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支付500元。

  (三)女职工生育难产死亡,参照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第一、四条的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20元,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支付300元。

  (五)男职工的配偶生育而未享受国家有关生育补偿待遇的,支付1000元生育补偿费;难产死亡的按本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七、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凭《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如实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单位,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八、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不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款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九、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医保机构作出年度报告,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全部支付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生育保险基金,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被合并、分立、撤销的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关系随同其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如新单位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职工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三、违反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不适用本办法。

  十四、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各县、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十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