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图省钱降社保标准对簿公堂成功索赔
公司图省钱降社保标准 对簿公堂成功索赔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职工与单位的官司越来越多。昨日,市一重庆中院公布了一些劳动争议方面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可以来看看。
公司图省钱降社保标准
卢小姐和公司签合同时,约定的月工资是3000元,公司为了省下一笔社保钱,给她缴社保时,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远远低于卢小姐的实际工资收入。卢小姐不满,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告上法庭,请求经济补偿金。
近日,市一中院审结了这起官司。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卢小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被认为无效,公司未按卢小姐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应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市一中院民四庭法官万怡称,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依法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对于社保费用缴纳的标准也有强制性规定,既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也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否则将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
工伤恶化要求赔偿被拒
10年前,周某遭受工伤,向单位索赔,通过诉讼方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得到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万余元。10年后,周某对工伤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发现伤残等级由8级升至6级,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重新赔偿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7万元。近日,市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