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社保常见问题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9-26
离职后如果没有在第一时间找到下一份工作,就可以自己到社保局缴纳社保,或者找人事外包公司挂靠职工社保,根据需要而进行选择。
如果到外地工作,社保和公积金可以按照下面的流程进行转移:
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根据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是采用的 “双转移”模式(也就是说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转移手续如下:
(1)携带参保者的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带齐这些资料,填写好《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然后,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
根据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是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可以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也就不再享受原就业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都不用再费心。
3、工伤及生育保险
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需要办理手续,在岗职工在省内向外省迁移的,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5、公积金异地购房可以一次性提取或转移
到外地工作的,如果工作单位已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就可以将原来住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转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办理时,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给在原居住地的原单位,通过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
外地户口凭离职证明、身份证和提取银行账户,每月25日前可以在原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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