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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缴纳了社保并且满足条件之后才能领取的一种社会补助,使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那么,2019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对象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019年失业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新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低收入人员工资水平的要求,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发放标准为291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标准为312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标准为354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374元;
5.从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年后,发放标准一律按291元发放。
备注:各地情况不同,可能在标准上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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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模式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是不同于传统而超越传统的用工模式。企业采用灵活用工模式,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员工满意度。那么,常见的灵活用工模式有哪些呢?
企业使用灵活用工模式有什么好处?
1、降低用工成本
一些企业为在不降薪的情况下降低用工成本,从传统的固定用工模式转向了灵活用工模式,如:灵活地按实际需求招聘人才,双方不建立正式的全职劳务关系;以兼职的方式完成一些临时性的和季节性波动性需求的工作;将部分工作以劳务外包的形式外包出去等,都可以纳入灵活用工的范畴。采用灵活用工的方式,可以让人才以流动的方式为企业服务,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减少了办事机构、办公场所、办公人员、办公设备的投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升企业在整个行业内的竞争力。
2、规避用工风险
过去用人单位用多是直接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编制人数、合同纠纷、员工辞退、事故工伤等,产生的纠纷给企业造成了经济和名誉等多方面的损失,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在法律法规逐渐健全的现今社会,这种纠纷似乎已经是一种常态,如果企业想要尽可能的避免用工纠纷又使更多的人才为我所用呢,灵活用工中的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劳务外包是由劳动者与外包组织建立的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即使发生劳动争议,也是由劳务外包组织负责协调处理。用人单位使用的是劳务外包组织的员工,因此不占用人单位编制。工资、福利、社保费等项支出不计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也不在用人单位劳动统计、劳动年检的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来说没有任何风险和责任。
3、自主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可以使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经营情况,适时调整员工数量规模,实现企业工与个人之间互相的灵活性、自由性。满足企业在用人的特殊波峰时期可以灵活的以需求雇佣人才;而求职者也不需要进行全职的劳务工作,可多方面、多渠道的发展,这种种更自由、更灵活、更具有弹性的工作模式就是灵活用工。兼职、零工、自由职业者等都可以归纳到灵活用工的范围之中。灵活用工的特点使企业在发展生存和行业竞争力上能够更加放开手脚体现自身优势,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灵活用工模式
灵活用工的分类灵活用工从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来看,可分为“非标准雇佣关系”和“非雇佣关系”两大类。
“非标准雇佣关系”,有别于企业直接聘用正式员工,与劳动者建立的标准全日制劳动关系,标准雇佣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标准雇佣关系包括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采取岗位外包/业务外包的模式,将标准化岗位或业务进行外包;使用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或其他类型的劳务工;使用小时工,即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企业自身在符合条件的岗位上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雇佣关系“,其实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了,在互联网新经济发展中,迎来了突破性的发展,是指自然人与企业不建立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而是以自我经营的方式,与企业达成某种形式的业务合作,适用《合同法》、《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合伙关系(股权合伙、业务合伙、营销合伙等多种类型);以自然人承包企业定量、单项或标准化项目为方式的独立承包人;通过平台,尤其是分享经济平台,完成单项任务的兼职/零工模式,以及线上、线下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自由职业者等类型。
非标准雇佣关系用工的特点提供非标准雇佣关系灵活用工服务的,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居多。此类企业从招聘、代理、派遣到外包等业务一路走来,主要为企业非标准雇佣关系用工提供配套服务,最近2年不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借助移动互联平台实现业务快速增长。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2006年《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中曾分为以下三类:1)自营劳动者: 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2)家庭帮工:即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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