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方人力】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标杆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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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信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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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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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值得信赖品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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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SaaS+人力资源创新生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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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简化企业人事管理

河池企业人力资源事务外包专属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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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事务外包就选瑞方人力

瑞方人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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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桥.微信.QQ全天在线,30分钟内必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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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往年社保基数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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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企业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

免费赠送 1200元 大礼包

社保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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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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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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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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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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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信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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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服务

  • 社保、公积金服务
  • 咨询增值服务
  • 薪酬代发服务
  • 企业福利服务
  • 代理记账服务

河池企业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流程

河池企业人力资源事务外包资质证书

社保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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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社保个人查询

网上查询

  烟台市:

  个人账户查询:http://ytrsj.gov.cn:8081/hsp/

  单位信息查询:http://ytrsj.gov.cn:8082/hso/logonDialog_105.jsp

  查询范围:个人帐户情况、职工的缴费明细、险种、缴费所属期、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情况等等;单位人员、金额各方面综合及明细信息。

  温馨提示:个人社保查询密码遗失 ,无法通过网上提供的注册手机和电子邮箱找回密码,可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重置密码。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0535-12333

  查询时间:

  1.人工咨询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2.自动查询服务时间:全天24小时

  查询范围:社会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查询费用:电话只收取市话费,不收取信息费和长途费。

窗口查询

  查询流程: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烟台社保服务大厅窗口查询。

  查询窗口:

  1.长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长岛县县府街88号 0535-3212251

  2.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福山区珠江路28号 0535-6396735

  3.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牟平区南华街699号 0535-4317385

  4.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90号 0535-6012333

  5.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5号 0535-6710206

终端查询

  可到设置在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进行自助查询。

  查询内容:

  包括各项社保的参保情况:缴费年限、缴费金额、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

社保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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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社保是每个用人单位都有责任与职工一起缴纳的,其中的工伤保险,是只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缴费的,职工本人是不需要缴费的,那么对于工伤待遇有哪些你知道吗,下面就和小瑞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待遇 第1张

工伤待遇有哪些?

  1、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产生的费用,必须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的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人员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所产生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参保者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之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护理费:严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标准:一级伤残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6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职工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1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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