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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衢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18

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 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衢政发〔2006〕82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按照“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当期发放有困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3、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逐步调整,具体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缴费额不做调整,其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作相应调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市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至300%之间确定;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市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至300%之间确定;2008年7月1日起的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

  5、要进一步落实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6、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认真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继续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减轻农民工个人缴费负担,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7、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地税部门汇算清交前按规定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历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其中断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缴费比例为补缴时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费率(包括单位费率和职工个人费率)。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8、2007年7月1日后,市区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9、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11、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