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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栏目:徐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时间:2018-05-18

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对等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 政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相应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参保范围

  (一)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外的、具有本统筹区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中小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学生在就读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二)居住在本统筹区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

  (三)本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第六条 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从2018年起,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10元,各县(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铜山区、贾汪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统筹区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7〕1号)精神,市区统筹区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进行全额资助。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参照市区资助办法执行。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四)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办法按照《徐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徐政发〔2008〕151号)执行。

  (五)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照《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偿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规定筹集。

  (六)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在其未满18周岁时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额报销。

  (七)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给予适当补助。对被认定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大学生,其个人参保费用,按高校隶属关系,依据规定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资助。高校以往用于办理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的补助经费,应优先用于补助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八)上述各类人群的财政补助待遇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参保登记

  (一)普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或经办机构委托的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非本统筹区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学生持户口本和在校生证明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续保缴费人员到指定的代理银行或经办机构委托的机构缴费。

  (二)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缴费期。新参保人员,可选择缴纳当年或次年参保费用。已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停保、退保时,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回。

  (三)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统一到所属行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将收取的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和连续缴费。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符合参保范围尚未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1个月以上(即3月31日以后)又重新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6—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参保缴费到账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参保缴费到账之前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应届毕业大学生、当年度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在外地正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户籍迁入统筹地区的人员、因失业等原因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参保缴费到账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在3个月内参保,自参保缴费到账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在转移后3个月内参加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医保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按照规定需转入职工医保的,按职工医保的规定享受待遇。